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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级别管辖的丛生乱象/张生贵(5)
综上,被上诉方给以超期异议手法阻碍庭审,原审法官默契配合破坏司法公正,将法外理由带进法庭,达到拖延诉讼目的,某法官的司法公正价值观严重错位,用不当裁定扩散到案件当中,以此压制上诉一方,纵容诉讼搅局,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纠正原审法官动不动就情绪化审案的错误作法。
附件三:关于借管辖异议拖延诉讼的律师及当事人遭法院训戒的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 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元美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元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63494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新元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2002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故应由新元公司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二条第三款虽然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条第四款又进一步明确”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属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应由新元公司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属于对上述司法解释的片面理解。况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14年底相继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据此,新元公司提出的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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