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级别管辖的丛生乱象/张生贵(6)
此外,本院予以特别指出的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之后,北京市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即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是知产业内众所周知的常识。但在本案中,有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新元公司,却在两审过程中一再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举令人费解。同时,上诉人的行为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希望类似行为,在今后的诉讼中不再发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新元美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袁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逯遥
书 记 员 闫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初182号
关于管辖权异议被法院否决的摘要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予保障。但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体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本案为侵权诉讼,被告均为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被告为法人的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有明确规定。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在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本应尊重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却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诉讼中应予以避免。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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