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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评判》/肖佑良(2)
快播案侦查机关并没有完全侦查清楚,快播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都是片断的事实,没有串联起来,结果快播公司一案的案件事实全貌并没有水落石出。所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辩方律师抓住了定罪逻辑上的矛盾,致使该案控方陷入了被动,舆论哗然。令人遗憾的是,该案宣判时,陈兴良张明楷等学者居然在媒体撰文鼓吹快播是不作为的传播行为。传播能够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这种违反了常识的解释,让人大吃一惊。对照上述客观事实,陈兴良张明楷等学者的解释,可谓是强词夺理,离题万里。陈教授也许是意犹未尽,今年一月就在《中外法学》第一期发表这篇论文。笔者认为,陈兴良这篇论文很有典型代表性,我国德日派学者最大的问题,就是不切实际,空谈阔论,不着边际。这篇二万八千余字的又长又臭的论文,居然把作为的传播行为论证成为不作为的传播行为,除了自娱自乐,自我陶醉其中外,就是偷梁换柱,忽悠众人。既没有学术价值,也没有实务价值。这种胡编乱扯的论文,居然能上我国的核心期刊,实在让人汗颜。前有许霆案,今有快播案,笔者建议我国德日派学者保持学者应有的公正立场,对于自己不熟悉领域发生的案件,不要随便发表意见,尤其不要在媒体上发表无厘头想当然的意见。刑法适用涉及的知识面很广,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对自己的知识面是否能够适应现实需要,应有清醒的认识。笔者忧心的是,为了所谓心中的正义,为了打击犯罪,管它是不是违反常识,管它是不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虚张声势地论证一番,人就被定罪了。这样的教义学结论,难道不怕成为一个学术笑话。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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