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分包工程款支付以业主付款为条件的约定有效,但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陈召利
江苏高院:分包工程款支付以业主付款为条件的约定有效,但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作者:陈召利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裁判摘要】
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必须以业主支付工程款为条件。如无证据证明分包工程发包人按约及时积极向业主追索工程款,也没有证据证明业主有暂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则足以认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未积极地促成工程款全部到账,又以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不具备为由拒绝付款,有违诚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
苏州远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民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九鼎公司与汉能光伏公司签订《江苏武进汉能250MW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一期)厂区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该工程转于远东土石方公司施工,并约定九鼎公司应于“汉能工程”款全部到账后,才涉及向远东土石方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宜。
远东土石方公司实际完成了双方所约定的施工内容,且已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道路工程价款为4604709.42元。九鼎公司共付款2300000元,尚有2304709.42元未付。因此,远东土石方公司向徐州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九鼎公司支付工程款2304709.42元,汉能光伏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九鼎公司、汉能光伏公司承担。
九鼎公司辩称,九鼎公司与远东土石方公司依据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九鼎公司应于"汉能工程"款全部到账后,才涉及向远东土石方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宜,现"汉能工程"的工款并未全部到账,故远东土石方公司追索工程款的条件尚不具备。
【一审裁判】
徐州中院认为,九鼎公司与远东土石方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的协议中,虽有上述内容,但2012年9月11汉能光伏公司与九鼎公司达成“结算协议”时,双方有关“汉能工程”的工程款欠款数额已经确定,该协议签订后,并无证据证明九鼎公司积极主动的向汉能光伏公司追索“汉能工程”的工程款欠款,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汉能光伏公司有暂不能支付汉能工程的工程款欠款的合理理由,如依此情形,九鼎公司不能积极主动的向汉能光伏公司追索“汉能工程”的工程款欠款,而远东土石方公司的合法权益则无法实现,故上述协议内容对远东土石方公司显失公平,九鼎公司以此协议内容辩称远东土石方公司追索工程款的条件尚不具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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