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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利润不达标现金补偿”之对赌条款的认识和应对策略/卢庆波律师
关于风险投资基金“利润不达标现金补偿”之对赌条款的认识和应对策略

关于老板投资的法律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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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环保监测产品的股份有限公司。林总是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林总因为融资需要,经人介绍,找到国内某著名投资基金,并与其进行洽谈,希望将其持有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高额溢价转让给某投资基金,作为对价,林总对某投资基金作出了包括在一定条件下业绩补偿等在内的承诺。具体见函件。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来函摘要】:本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上市之目的,引进某投资基金。某投资基金以人民币3000万元的价款受让林总持有的本公司1200000股股份,所受让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股权。
现某投资基金发来《投资协议》,其中约定,公司某年利润不达标的,林总需现金补偿投资方。为此,需要贵所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关于该条款摘要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甲方:某投资基金,乙方:林总)约定:
为保证经营业绩的实现,乙方承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实现净利润8000万元。如目标公司2018年业绩未达到承诺水平且两者之间的差额超过600万元则乙方对甲方某投资基金予以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甲方的投资款3000万元*(1-实现的净利润/承诺的净利润),资金来源为乙方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足的由目标公司将乙方分红所得予以补足。对甲方的业绩补偿在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后60天内实施完毕。上述业绩补偿计算中实际实现的业绩数据,以目标公司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对乙方的奖励则为若目标公司公开发行成功且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退出,甲方承诺以现金方式奖励乙方200万元。
对此,本公司及林总高度重视。对以上业绩不达标补偿条款,目前司法实践如何?林总怕万一公司实现不了利润目标,将导致严重损失。届时,林总可否以条款无效为由请求法院认定无效?还有未提及的问题也请一并为我们提供法律意见。

【本律师关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不达标现金补偿条款来函的回复摘要】:

一、“利润不达标进行现金补偿”条款说白了就是对赌协议或条款。因此先让我们对对赌协议认识一下。
1、正确认识对赌协议的内涵。对赌协议英文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可见,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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