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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之非诉程序的风险与对策/卢庆波律师
关于银行金融借贷担保的法律讲座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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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不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债权人最担心的风险是:本金也收不回。因此,为保证本金或利息等能收回或优先受偿,大家都知道要求借款人提供物业或其它权利作为担保,并做好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等,以获得担保物权来优先受偿。但是将来万一发生纠纷,如何快捷地实现担保物权,即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其它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物权法施行前,我们只能通过诉讼程序,那是多么漫长!现在我们有机会可以不通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法院直接裁定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其它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您不能不感叹当今的法律也与时俱进,如当今的高铁速度!那么究竟如何快捷地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这当中有何风险与对策?请看如下。

一、实现担保物权由诉讼向非诉讼的演变历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施行,自此,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1、关于抵押权的实现。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关于质押权的实现。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自此,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因无程序性规定,所以无法实施。
该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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