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之非诉程序的风险与对策/卢庆波律师(3)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风险在哪?最大的风险是被裁定驳回,重新再走诉讼程序,造成申请人诉累。那么哪些情形下会被法院驳回?主要归纳为两类。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何为实质性争议?如被申请人主张担保物权不存在,或主张被欺诈而设立,或主张担保物权已实现等。另外还要注意,如第三人提出被侵权的异议,也会被法院认定为存在实质性异议。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的时间未到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先后顺序等。其实这也等同于提出实质性异议。
四、针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之风险的应对策略。按照笔者的实践经验归纳如下:
(一)保证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除效力外,重点约定好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另外,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时,检查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未到期的,则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不成就。
(三)与抵押人或质押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尽量避免其对实现担保物提出实质性异议。只要抵押人或质押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异议,法院可能裁定驳回,只能走诉讼程序。
(三)在主合同和担保物权合同中尽量约定商事仲裁条款。这样尽管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道路走不通,也可以缩短实现债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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