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刑法是一家/肖佑良(10)
第一步:行为(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主客观相统一)
第二步:客体要件(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与主体要件(责任能力)
四要件重新排例组合后,第一步对应行为上的罪,或者说事实上的罪,第二步对应裁判上的罪,或者说价值上的罪,这不就是两个阶层么?由此可见,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批判四要件是平面耦合体系不科学的观点,实属误判,以讹传讹。
也举上述的同一个例子。将白糖当砒霜、稻草人当真人的对象不能犯,故意杀人的极端案例。利用修改后的四要件体系,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行为人之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且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之但书规定;第二步客体要件与主体要件,因无附随因素,社会危害性不能被抵消,故犯罪客体要件成立,另外犯罪主体要件也成立,所以行为人当然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再举个一个例子。为修路开山炸石制造大量黑火药案。第一步,从主客观方面完全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并且远远超出了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第二步,由于非法制造黑火药用于采石行为之传统性,历史悠久,本案非法制造黑火药的用途及实际使用功效,完全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正当需要,爆炸物制造出来后,实际用于修路,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路已经修好了,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故行为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之社会危害性,被行为人当时特定的原因,即经济拮据,修路为公益事业,公路已经修好,极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却对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等等,这些附随因素的存在,本身具有为社会所认可的指标值(正值),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非法制造爆炸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指标值(负值),两项相加的和,就是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于是,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达不到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是客体要件不符合,故行为人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全案作无罪处理。
改造后,对照中俄体系与德日体系,首先,四要件中主客观相统一的第一步与三阶层中该当性的第一阶层实现了对应与统一。其次,两大体系中的第二步(阶层),客体要件对应违法性,主体要件对应有责性。外因归属于客体要件或者违法性管辖,内因归属于主体要件或有责性管辖。于是,中俄体系第二步例外情形与三阶层体系中的第二例外阶层实现对应与统一,且例外情形之运行机制亦完全相同。至此,德日体系与中俄体系能够实现完全互联互通。更为重要的是,德日体系或者中俄体系与英美的双层次体系也实现了完美的对接,三大犯罪论体系最终实现统一。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樊篱有望被打破,天下刑法是一家的美好前景将成为现实。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