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刑法是一家/肖佑良(2)
学派之争就是偏见之争。德日刑法体系中,行为之主客观方面被人为地割裂开来,直接导致不同层次上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两大阵营之间的对立。殊不知,两大阵营都是以偏概全的。当遇到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时,例如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什么?违法性的实质是什么?必然产生不同立场的学派之争,谁都有自己的一定理由,谁都有缺陷,谁都不能完全战胜对方,这就是德日刑法中各种学派学说之争的缘起。争议的本质,都是以偏概全的吹牛论,除了自娱自乐外,学术价值几乎为零。认为学派之争能使理论研究引向深入的观点,不切实际,其实是过于天真了。
二、刑法规范五大统一的属性
刑法规范具有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主观与客观、原则与例外、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五大统一的属性。其中,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对应罪刑法定之明确原则,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对应罪刑法定之操作原则,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对应罪刑法定之表现原则,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对应罪刑法定之适用原则,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有机统一,对应罪刑法定之功能原则。这五大有机统一完全实现之时,就是刑法理论最终修成正果之日。这五大有机统一,是笔者的新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内涵,是根据大量的实务经验总结归纳出来的,是符合实际的。
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刑法规范既可以表现为成文法,也可以表现为判例法。成文法突出刑法规范的价值属性,判例法突出刑法规范的事实属性,两者实质都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功能作用完全相同,只是法的表现形式不同。行为本身既是事实,又是价值,事实具有时代性,价值具有与时俱进性,两者确保刑法规范内容的明确性与安定性。因此,一部法律历时上百年不变完全可能。传统的刑法解释,实质是对刑法规范的价值进行演绎,使刑法规范对接千姿百态、与时俱进的生活事实。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的火车,七九年及九七年立法时,主要是指燃煤蒸汽机车或者内燃机车牵引的列车,是冒烟的。时至今日,火车早己被不冒烟的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或者高铁、动车等所替代了。火车之事实已然消失,火车之价值在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高铁、动车上得以传承下去,刑法意义上的“火车”一词通过自身的价值属性实现了与时俱进,保持了法的明确性与安定性。刑法规范之价值属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适用,既可以演绎,也可以归纳。从规范到事实进行演绎,这就是传统的刑法解释与三段论定性模式。从事实到规范,从案件事实中直接归纳出刑法规范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确定案件的定性。这就是笔者推荐的直接定性模式。相比之下,传统演绎法的操作复杂,易争议,易出错,归纳法的操作更为简单,不易争议,不易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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