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刑法是一家/肖佑良(3)
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对应罪刑法定之明确性原则。表示罪刑规范的具体内容,是完全明确,毫不含糊的。事实(字面含义)是明确的,价值(字面含义可能具有的含义)也是明确的。换言之,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绝不允许有模糊的地方。
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对应罪刑法定之操作原则。无论是传统的演绎法,还是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刑法规范之全部构成要件的归纳法,实际操作中,都必须坚持在形式与实质上与刑法规范本身的事实属性一致,这就是罪刑法定之操作原则。例如,将火车解释为高铁、动车,或者将高铁、动力归纳为火车,必须坚持高铁、动车在形式与实质上与火车本身的形式与实质相一致。虽然我国学者张明楷教授承认,“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相互依存,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必然损害其他方面。”①但是张教授这种认识也就只是个认识而己,并未能在其解释学中得到贯彻始终。强调形式,《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或者强调实质,《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都是片面而有失偏颇的,很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决摒弃。例如,放飞笼中鸟,将钻戒扔入大海等,根据我国故意毁坏财物罪之罪状,既不是毁灭财物,也不是损坏财物,都不符合罪刑规范之形式特征,将这些情形实质解释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就是典型的类推解释。
刑法规范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这两大属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解释空间是十分有限的,尤其在特定的时代。这就意味着刑法解释学没有多少发挥的余地,罪刑法定原则从根本上排斥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可能性。虽然大家本能地希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刑法是个例外,具有特殊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罪刑法定原则格格不入。然而,我国刑法学者,尤其是德日派刑法学者,大家争先恐后,竞相出版刑法学教科书,你解释一番,我解释一番,他解释一番,内容各不相同,都宣称自己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这当然是很荒唐的,也是我国刑法学幼稚的显著标志。我国刑法学不可能不幼稚,因为我国刑法学界最活跃的德日派刑法学者,他们的刑法学思想是一批进了幼儿园就不愿意出来的人。这个幼儿园当然就是德日刑法体系。当我们理解了罪刑法定的五大统一属性,再回过头去看陈兴良的《刑法教义学》,张明楷的《刑法学》第五版,就会发现其中的许多内容,纯粹只是作者个人自作多情的想法而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张明楷教授将共同故意从共同犯罪中去除,据说是为了实现彻底的刑法客观主义。这样的想法很幼稚,幼稚指数至少六星级以上,远超最高级别的五星级。无论是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教义学》,还是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五版,其中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地方太多了,完全不能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是我国刑法学者刑法理论误入歧途的典型代表作。在笔者眼中,这些著作纯粹是笑话集而己,仅具有作为批判对象的价值。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支撑,没有对各行各业的广泛的知识面,任何个人想要出版一本《刑法学》教科书以指导司法实践的想法,往往是缺乏自知之明的具体表现。当然,凡是认为个人出版的《刑法学》教科书,可以作为司法办案指导用书的想法,实在是天真而危险的想法。有这种想法的人,一般是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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