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刑法是一家/肖佑良(8)
四、天下刑法是一家
诚然,在五大统一的新构成要件理论指导下,大陆法系的两大犯罪论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显露无遗。接下来,对德日阶层体系与中俄四要件体系进行改造,结果更是出人意料,当把德日阶层体系和中俄四要件体系不科学的成分调整之后,四要件体系与阶层体系几乎一模一样,并且与英美双层次体系完美对接,实现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大统一。
为了简化操作,有必要对附随因素统一分类。因德日阶层体系中附随因素被人为地区分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两大类,且每一类中又分为法定的与非法定的,过于繁琐。中俄四要件体系附随因素分为法定的犯罪排除事由,非法定的犯罪排除事由。笔者认为,附随因素适宜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因,一类是内因。外因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被害人承诺、职务行为、亲亲相隐、洞穴奇案、赵老太太摆气球摊持有玩具汽枪等等,内因仅有一种,即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阶层体系的修改。首先将有责性阶层中的故意与过失纳入到该当性阶层,实现该当性阶层主客观相统一。唯有该当性阶层主客观相统一了,才能与刑法规范主客观相统一的表现原则相匹配,该当性所对应的罪刑法定原则才能真正落到了实处。其次,违法性阶层,在德日立法模式下,违法性阶层承担了双重任务,一是必须考察该当的构成要件行为之违法性的大小,二是纳入附随因素后,综合权衡构成要件行为之违法性有无及其大小。在我国立法模式下,违法性阶层仅承担前述第二项任务即可,也就是考察附随因素对构成要件行为之违法性的影响。违法性判断的实际操作,必须要以该当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作为核心,将附随因素纳入其中进行考察,从行为规范(行为无价值)到法益侵害(结果无价值),全面权衡行为人之行为的最终违法性有无及其大小。之所以这样操作,原因就在于违法性唯一根据就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只考虑规范违反(行为无价值论),或者只考虑法益侵害(结果无价值论),都可能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决摒弃。只有同时考虑规范违反(行为无价值)与法益侵害或危险(结果无价值),并考虑附随因素,才能确保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不变形、不走样,最终得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再次,有责性阶层回归自身实际功能的定位,也就是作为有责性的例外情形,仅负责特定情形下的出罪。因部分责任阻却事由纳入违法性阶层中,仅剩下内因,也就是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项,归属于有责性阶层。由于违法性与有责性阶层都是负责例外情形的,也就是出罪的,因此违法与有责阶层应是同一个层面上,是平行的。所以,德日刑法理论通说的三阶层体系演变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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