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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葛亚平

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16】21号《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在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减轻当事人讼累等方面将发挥着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在笔者从事的执行案件办理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晰,在实务办理中难度重重。
在执行案件中作为执行人时,对于被执行人的追加程序法律规定的不清晰,没有直接的法条规定,而实体法中的规定直接引用时又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或直接引用上存在程序错误的现象,导致许多执行案件如果要追加,甚至需要根据实体法另行提起诉讼,在诉讼结果出来后,再回到执行程序中进行追加,导致执行程序漫长。或者在主体名称变更或债权转让时,各地的法院执行庭规定不一致,有的要下裁定,有的不下裁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协调请示,错过执行时机且让当事人频繁奔波。而在经过努力推动办案法官,重新进入执行程序时,漫长的诉讼期间,被执行人早已走死逃亡或出现新的执行障碍,增大了执行的难度,使得执行难现象更为突出。
在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时,有感于各地的办案执行法官水平不一,借助程序不明,在执行程序中乱行追加,且在听证或异议中采用举证倒置,法官亲自为申请执行人查找证据,一有线索,就明确由被执行人承担举证,否则直接扣划,而当时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程序并不明确,要知道,直到2015年,最高法方出台关于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的司法解释。而即便有救济程序,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权利还是在法官,模棱两可的规定使得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动异常,如资不抵债甚至走死逃亡还好办,难就难在公司还在正常生产经营,但被查封账号影响业务,而不得不委屈求全。
而本次的制度性规定给,明确了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将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以汇总,并明确规定,另外通过程序上的复议程序、执行诉讼程序,给予当事人救济,避免执行中的乱向出现。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将该规定内容梳理为五个主体部分,现分别阐述如下:
1.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规定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不同,分成公民与商业经营主体来分别理解:
1.1公民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规定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规定分成其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离婚的不同情形下追加的内容。在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有权利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有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者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而如果该公民仅是被宣告失踪,则有权利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为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在公民离婚时,无论是离婚判决还是协议约定,只要确定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分割给配偶的,则该配偶可以作为追加、变更的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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