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葛亚平(2)
1.2商业主体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规定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发生公司主体上的合并或分立、终止时,有权申请追加、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主体的情形原则上规定为,因终止而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对于因合并而终止的,则因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不同,由合并后的存续主体作为申请追加或变更执行人。对于分立的,则看分立协议中的约定,只有分立协议中约定承受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的主体才能作为申请追加或变更的执行人。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依法发生不再继续经营的主体法律上主体消亡时,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情形则体现为清算或破产、撤销之际。对于清算或破产情形下的主体退出市场行为,规定清算报告或破产裁定中针对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分配给哪个主体,则由该主体作为申请执行人;而对于撤销的机关法人,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承受主体的,则由该主体作为申请执行人,否则则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作为申请执行人,如果仍没有承受的职能主体的,则由撤销人作为申请执行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债权转让的,此前在实践中曾经发生过由于执行难,发生的判决书拍卖事件,但在后期的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时,各地法院对于非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变更的方式不一致,要求提供的证据也不一,使得债权受让人疲于奔波。本次明确,裁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的,需要原裁决书中的债权人除出具债权转让材料外,还需出具认可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的书面材料。当然借鉴本条之规定,在非诉发生债权转让或债权受让时,也要由债权人出具一份认可取得债权的书面证明,以防各地法院认定不一致。
2、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规定
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分成公民与商业经营主体来分别理解:
2.1公民作为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规定
与申请执行人的不同在于,对于被执行人离婚的情形,由于婚姻法对于夫妻在婚姻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按照最高法院的指导精神,对于执行期间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不应支持,以免配偶一方的参与审判权受到剥夺。所以,对于公民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的,集中在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情形。公民主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时候,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为承受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管理其遗产或承受其遗产的主体,如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法定的因被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财产代管人,当然其责任范围在于取得或管理的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范围。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