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葛亚平(5)
4.3规定了执行复议程序的适用。明确在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但对于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除外。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六十日内做出复议裁定,特殊情形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在复议期间,原则上人民法院不对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但申请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执行。
4.4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明确对于规定的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出的执行裁定不服的,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样,诉讼期间,原则上人民法院不对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但申请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执行。
5、规定的法律效力
规定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自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