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险投资基金“股权回购”之对赌条款的认识和应对策略/卢庆波
【原创】关于风险投资基金“股权回购”之对赌条款的认识和应对策略
关于老板如何应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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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智能设备的股份有限公司(化名)。车总(化名)是该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车总因为公司在创业初期,急需资金。现有一家国内某著名投资基金,看中公司的前景,与其进行洽谈,希望可以溢价注资受让车总持有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但车总需在《投资协议》上对某投资基金做出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等在内的承诺以此作为对价。
【控股股东对某风险投资基金之股权回购条款之疑问】:
风险投资基金拟注资方案: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注册资金500万元,投资基金汇入6500万元。投资人及股权比例由车总出资500万元占100%的股份变更为车总出资3570万元占51%,投资基金出资3430万元占49%。企业类型由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7000万元。
风险投资基金拟《投资协议书》。三方主体即甲方投资基金、乙方车总、丙方目标公司:除非甲方另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如果丙方自本次投资完成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丙方未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则甲方可于2018年12月31日后随时要求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丙方股份,乙方承诺予以受让。乙方受让价款计算公式如下:受让价款=甲方总投资额X(1+8%)n-甲方入股期间从丙方获得的业绩补偿-甲方届时因已转让部分丙方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含已分红的收入)。上述公式中,n代表甲方持有股份的时间,时间从甲方投资款汇到丙方验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甲方收到所有受让价款之日结束(n精确到月,如两年三个月,则n=2.25);如果乙方、丙方发行上市申报不予以正常配合,或者丙方提交甲方的尽职调查材料以及本次投资后的材料中相关数据有重大虚假(差额百分之十(10%)以上),或者乙方实际控制的其他投资、经营任何与丙方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或企业且其资产规模超过丙方资产规模的5%;则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一个月内要求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丙方股份,乙方承诺予以受让,受让价格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受让价款=甲方总投资额X(1+8%)n-甲方入股期间从丙方获得的业绩补偿-甲方届时因已转让部分丙方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含已分红的收入)。上述公式中,n代表甲方持有股份的时间,时间从甲方投资款汇到丙方验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甲方收到所有受让价款之日结束(n精确到月,如两年三个月,则n=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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