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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律格言的展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肖佑良
评《法律格言的展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随意批判法律,不要随意主张修改法律,应当从更好的角度解释疑点,对抽象的或有疑问的表述应当作出善意的解释或者推定,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学者如此,对于裁判者更是如此。裁判者只有适用法律的职务,却没有批评法律的权能。

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生活。社会生活在不断变化,但是,法律则必须以固定的文字持续相当长时间,并且适应社会生活。“法学的永久的重大任务就是要解决生活变动的要求和既定法律的字面含义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任务就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嘲笑法律。只有解释,才能使古老的法律吃着新鲜的食物。

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本书的意思是,在发现缺陷时不宜随意批评,而应作出补正解释。法律的完善,是立法者与法学者的共同任务;当我们要求刑法明确、协调、合理时,应当知道刑法的明确性、协调性、合理性需要立法者与解释者的共同努力。

“刑法具有稳定性,但它同时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它就没有生命力。”法律随时代更替而变化,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而且在法律上最有力。

任何一种解释结论的正义性,都只是相对于特定的时空、特定的生活事实而言,生活事实的变化总是要求新的解释结论。“任何一种解释如果试图用最终的、权威性的解释取代基本文本的开放性,都会过早地吞噬文本的生命。”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另一方面,法律产生于事实。规范必须与生活事实进入一种关系,它必须符合事物。这就是我们所称的‘解释’: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法律意义’并非固定不变的事物,它系随着生活事实而变化——尽管法律文字始终不变——,也就是随着生活本身而变化。所以,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从事实的核心形成的解释在法律中是最适当的、最有力的解释。法官不能仅从字面含义得出结论,拘泥于文字者拘泥于皮毛,而不可能掌握法律的精髓。

“在自然科学和医学领域,研究成果进行国际交流,超越各国国境的探讨,这是我们都能理解的,完全无需加以说明的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在法学领域却是令人吃惊的另一种情况。”

评述:笔者大学时是学工科的,涉足刑法理论之前,先是跟着别人学办案,如同过去跟着师傅学手艺一样。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除了日常工作中努力办理案件外,利用空余时间大量阅读,想方设法把全国所能找到的疑难案件都看了,许多疑难案件甚至反复研究过,接触的案件数量至少五千以上。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尔后笔者才开始接触刑法理论。独特的经历,让笔者有幸利用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刑法理论体系进行审视与检验,结果有惊人的发现:大陆法系的两大刑法理论体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脱离实际的地方。大陆法系的刑法学家,包括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是一批至今仍然还在黑暗中摸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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