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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律格言的展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肖佑良(2)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刑法规范本身属性的认识,存在着诸多模糊之处。刑法规范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有机统一的属性。所谓有机统一,就是指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同时存在之意。这五大有机统一的属性,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分别对应着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的操作原则、罪刑法定的表现原则、罪刑法定的适用原则、罪刑法定的功能原则。五大有机统一实现之时,就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修成正果之日。其中,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内容之明确性。明确性原则是首当其冲的,不允许存在模糊的空间。从上述摘抄观点看,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罪刑法定之明确性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还不了解刑法规范本身之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所谓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就是说,如果将字面含义理解为事实的话,例如,“使用刀具把人杀死”,就是“故意杀人”。那么千姿百态的没有使用刀具将人弄死的其他生活事实,因为在价值上等同于“使用刀具将人杀死”,所以千姿百态的没有使用刀具将人弄死的其他生活事实,在价值上也成立“故意杀人”。换言之,“故意杀人”这个罪状即行为整体,既具有事实性,又具有价值性,是两者的有机统一,共同确定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其中,行为整体之价值性,代表了刑法规范的开放性,能够与时俱进,使刑法规范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因此,除了通过字面含义(事实)外,刑法规范主要是通过将字面含义本身作为价值,来确定刑法规范之明确性的。值得强调的是,一个生活行为,必须与刑法规范之字面含义(事实行为)具有等同的形式与实质,也就是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才能够成立刑法规范之价值行为。由此可见,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一开始就排除了模糊空间。因此,某种程度上说,所谓“法律的精髓在于解释”,实际上就是模糊认识的反映。

刑法规范既可演绎,也可归纳。传统的刑法解释,刑法规范乃是大前提,对刑法规范的解释,实质就是对其价值属性进行演绎,从价值到事实,进而匹配案件事实小前提,这就是传统的三段论定性模式。此外,利用刑法规范的价值属性,还可以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刑法规范的全部构成要件,从案件事实到价值,不再需要解释刑法,与三段论定性模式中解释刑法的操作方向正好相反,这就是直接定性法。

刑法规范价值之明确性,决定了刑法解释的作用极为有限。这个结论是颠覆性的,却是符合实际的。书中所谓“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随意批判法律,不要随意主张修改法律,应当从更好的角度解释疑点,对抽象的或有疑问的表述应当作出善意的解释或者推定,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等等,诸如此类的观点,除了表达解释者自娱自乐式的自我陶醉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相反,解释者对刑法规范价值之明确性知之甚少的弱点暴露无遗,观点之幼稚,已达到无法掩饰的地步。就某个时代而言,刑法之解释空间有限,需要解释的地方并不多。实务中,大多数所谓需要解释的地方,一般是案件事实不清造成的,相应的解释结论往往都是错误的。例如,许霆案,快播案,刑法学家的所谓解释结论中,夹杂了虚拟的成分,实质是在玩偷梁换柱、忽悠众人的把戏。这两起案件的事实,原本就没有侦查清楚,使人产生了一种必须解释法律才能适用法律的假象。一旦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根本不需要任何解释,谁都会准确定性。这两起案件,其实就是技术进步,电脑代替了人,做了某些过去只能由人做的事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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