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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监督问题/张文忠
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监督问题
——张文忠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这些企业可以简称为社资企业。社资企业中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可以简称为社有企业。截止2012年末,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10847个,其中:全资企业8144个,控股企业2703个。从企业规模看,社有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小微企业。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如何进行监督,这是社有企业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有企业监督认识上存在误区
作为社有企业的出资人,部份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认为只要行使出资人职权就可以了,没必要行使其它方面的监督权。对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的区别认识不清,忽视了对社有企业的公共管理职能。
(二)监督机构职责的设定不科学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设机构承担对社有企业的监督工作,在监督机构职责的设定上,有的该监督的事项没有列入职责,有的对一个事项的监督又存在交叉重叠,职责上的空白与交叉同时并存。如有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别设立了财务机构和社有资产管理机构,在财务机构的职责方面设定了指导社有资产管理工作,在社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方面设定了负责社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两个机构的职责交叉重叠。
(三)监督人员错位
一些监督人员兼职社有企业管理职位,没有履行好自身的职位责任。这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没有及时梳理参公人员兼职有关。监督人员兼职后集双重身份于一身,是明显的错位。
二、改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监督
(一)充分认识对社有企业监督的必要性
1、完成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需要监督。目前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还是合在一起的,并没有真正实行政企分开。一些从企业角度看属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工作,如安全生产、治安综治、计划生育、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档案管理等等工作,本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并不直接布置给社有企业,而是布置给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工作任务传达到社有企业并监督其完成。
2、小微企业内部控制薄弱需要监督。社有企业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内部控制极为薄弱,有的企业就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出纳、会计都是外面人员兼任的。但企业有一定数额的资产,又不想把企业撤并掉,在保留企业法人实体的情况下,通过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加强监督的方式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成本更低,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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