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监督问题/张文忠(2)
3、确保大中型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需要监督。大中型社有企业为控制各项具体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建立了管控措施,但这些管控措施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如何,需要进行监督。
正因为对社有企业的监督是必要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三个文件都明确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监督。
(二)科学设定监督机构的职责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企业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科学设定监督机构的职责,要在确定监督事项的基础上合理设定监督机构权限与责任。
1、梳理确定监督事项。监督事项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为控制社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风险应采取的措施,如:为控制企业承担安全生产、治安综治、计划生育、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档案管理等社会责任的风险,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将这些措施列为监督事项。二是为控制社有企业各项具体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应采取的措施,如:为控制企业筹资、投资、资金营运、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将这些措施列为监督事项。
2、合理设定监督机构权限与责任。一个机构可以承担对企业几项具体业务流程的监督,但企业一项具体业务流程不应由几个机构同时监督,否则容易造成职责交叉重叠、发生混乱。如有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投资业务的监督,财务机构监督投资资金运作,另一机构监督投资合同签订,企业投资业务流程的合同签订、资金投入两个环节分别由两个机构监督,只会造成监督机构的职责混乱不清。对企业投资业务流程各环节的监督职责,应由财务机构一个机构承担。
(三)落实监督人员的责任
监督机构的职责明确后,还应将该机构的权限与责任分解到每个职位。监督人员根据各自职位的要求开展工作,切实承担起对社有企业的监督责任。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定位为事业单位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参公人员应执行公务员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公人员不应再兼职社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等管理职务。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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