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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作为定罪的责任依据/张红强(2)
最后,逃逸行为可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根据,但不能作为定罪的责任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规定中的逃逸是在明晰了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而逃逸的,也就是说是将逃逸行为作为剥离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之外的因素,比如甲因醉酒超速驾车致使路人乙重伤,而后甲逃逸,此时甲的犯罪构成为:因醉酒超速负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重伤+逃逸=交通肇事罪。此解释对逃逸行为的定位为定罪的依据,而不是定罪的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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