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 能否作为其成年后入罪标准/张红强(2)
3、从司法实务操作角度来看,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若作为之后犯罪的条件,司法机关将无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本案中,如认定李某构成抢夺罪,势必要在审理查明部分叙述其未成年时的抢劫前科,检察机关一旦将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表述在起诉书中或者作为定罪量刑情节来考量,就涉及到当庭举证、质证、答辩等程序中予以公开,则不可避免的将依法获取的犯罪记录向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公开,否则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但是这违反了刑诉法要求对查询到的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的规定。
4、从立法本意上看,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需要特殊保护。国家之所以出台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之法律,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本身具有很大的可塑性,通过正确的引导,更加能够让其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若由于前科记录,不论未成年人今后表现如何,给其贴上人身危险性的标签,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暴自弃,甚至可能导致危险性极小或者已经不再具有危险性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因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进行消除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环节的体现,同时还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李某前科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按国家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的相关精神,理应不将其前科犯罪作为现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李某抢夺的数额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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