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书也应属于检务公开的范围/张红强
第五届河北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量刑建议书也应属于检务公开的范围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张红强
我国检察机关的信息公开被简称为检务公开,这里的公开既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的公开,也包括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但是对于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范围有哪些,最高检并没有给予明确和具体的回答。从各地对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相关报道来看,大都为不立案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已生效判决的起诉书、撤回抗诉决定书等,并未将量刑建议书纳入公开范围之内。笔者认为,量刑建议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刑罚请求权的载体,是通过审查起诉对案件提出的量刑性意见,集中代表检察机关在个案中为实现国家刑罚权以及社会公平正义所做出的努力,属于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终结性、公开性的法律文书。因此,量刑建议书也应向社会公开。
关键词:量刑建议书;起诉书;定罪;量刑;检务公开
一、从法律规定上来说,量刑与定罪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起诉书作为指控犯罪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而且也是对定罪方面证据的确实充分性的证明。但是我国刑诉法第53条也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即是在证明量刑方面也应与定罪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而且刑诉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2013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69条又规定:“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出示证据”。可见,新刑诉法及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刑诉法将量刑放在与定罪同等位置,尤其适用简易程序时重点对量刑进行法庭审理。既然作为予以定罪的起诉书能向社会公开,作为与定罪相并列的量刑的载体量刑建议书也应向社会予以公开。
二、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公开需要量刑建议书也同样公开
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并于2013年7月1日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实现了全国30000多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将集中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刑事判决书作为裁判文书公开的一部分,与检察院具有很大的关联。笔者从随机浏览的Z市法院今年6月至8月不同类型的近30份刑事判决书中发现,其共性点都是不仅有认定的犯罪事实,而且也有量刑情节,包括法定的自首、主从犯、累犯等,也包括酌定的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等。而从Z市检察院所公开的对应的以上生效判决的起诉书中却只是对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列举,并没有量刑的公开。笔者认为,检察院作为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司法机关,对于指控犯罪和审判阶段的监督,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上(当然还有行使抗诉权的监督),在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既然下游法院的法律文书——公开的刑事判决书=定罪公开+量刑公开,那么作为上游检察院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文书就应当是起诉书公开(定罪公开)+量刑建议书公开(量刑公开),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法院能否准确定罪,而且也体现出法院能否对被告人罚当其罪。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