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书也应属于检务公开的范围/张红强(2)
三、量刑建议书公开能够倒逼公诉人办案水平的提升
量刑建议书作为检察机关刑罚建议的法律文书,意义重大。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严谨制作此文书。然而,在现实工作中,量刑建议书经常出现法律术语不恰当、制作不规范以及说理不完善等问题,笔者看到过一起交通肇事的量刑建议书,在法定情节一栏只写了自首,并没有具体的详细阐述和说理,细查案卷才注意到,案发后被告人没有报警,但是有其他在场的人报警,报警后被告人一直在现场抢救伤者。笔者认为此种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应当引用2010年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的解释进一步阐释,增强说理性。不仅如此,有的基层院甚至不制作量刑建议书。笔者通过查阅河北省G县检察院2012年7月-2014年7月两年间审结的近162件案件中,没有一份量刑建议书,即使在庭审发表量刑建议时也仅仅是法定刑,例如,上述交通肇事案件承办人的量刑建议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对量刑建议的忽视,将使对案件定罪量刑不能准确的把控,在法院判决量刑畸轻或畸重时更不能有效提出抗诉,降低公诉人的办案质量。
因此,在推进检务公开的大背景下,尤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前提下,将量刑建议书也及时公开,可对公诉人起着一举多得的倒逼作用:一是促使公诉人对量刑意见引起足够的重视,树立量刑与定罪同等重要的理念,提高案件质量意识,不仅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定性,而且也能充分的做出量刑幅度的分析;二是促使公诉人对量刑建议书的制作更加严谨慎重,对阐释和说理更加清晰完善,防止因文书瑕疵而授人以柄,提高文书的规范水平;三是审查案件更加认真负责,注重对量刑证据的搜集,准确地认定量刑情节、适用相关量刑方面的法律条文,提高公诉人证据意识和法律运用意识,促使公诉人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四、量刑建议书公开有助于实现对法院“同案不同判”等量刑失衡现象的监督
同案同判是司法平等原则的应然要求,但在实然世界,由于法官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最高法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不少案件常常会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笔者对2013年11月份G县发生的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对比发现,一起曹某的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另一起李某的为93mg/100ml,法院分别判处曹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李某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可见虽然酒精含量相似,却出现一个拘役一个缓刑的判决结果。“同样的职务犯罪案件,如同样是贪污4万元,其他情节基本相同,有的地方判三年有期徒刑,有的地方判三缓刑五年,有的地方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这样的判决表面看是正确的,但很难说其是公平的。” 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使得法院的判决成为社会更为关注的焦点。因此,将量刑建议书向社会公开,使得法院的量刑有了参照系,看是否超出了量刑建议的范围,能够大大的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量刑监督提供必要的前提。社会公众以公开的量刑建议书中提出的量刑幅度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作对比,尤其对于相类似的案件,看是否出现不同判的现象,通过舆论的监督和社会的反馈,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倒逼法院在判决时及时纠正出现量刑不当的法律行为,真正实现做到同案同判,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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