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书也应属于检务公开的范围/张红强(3)
五、量刑建议书公开能够增强民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也能加强社会大众的教育效果
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尤其是那些较为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民众希望能够及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而在检察环节审查起诉后,对普通公众特别是对被告人而言,量刑才是最重要的问题,即使关心罪名,也是关心罪名背后的量刑。如果不是涉及到量刑,罪名在公众及被告人眼里一文不值。例如,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许霆案,专业人士关注的是定罪,而民众(网民)关注的则是量刑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正如童建明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所说,要让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晒在阳光之下,让每一段工作流程都处在监督之中……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法律程序从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拆除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隔心墙”,架起彼此沟通的“连心桥”,增进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因此,不仅起诉书要公开,量刑建议书也要公开,这对于实现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量刑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公开量刑建议书,能够促使检察机关改进工作乃至调整工作思路,及时规范量刑建议,使社会公众获得一种对他人行为的大致预期,这种预期符合一般理性人判定标准,公众就会对检察机关具有一种信赖力,因为多数情况公众关注的不是被告人被判定什么罪,而是判了多少年,重不重,对于“天价葡萄案”就是很好的论证。而面对公众的质疑和异议,检察机关积极的从客观公正的角度予以法律解释,逐渐地消除歧见,使得公众逐渐的看到评判的公正性,最终会树立起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与此同时,将量刑建议公开化,使量刑在可能的限度内与公众意识相吻合,使其明知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处罚情节,褪去检察机关那份执行刑罚的神秘面纱,能逐渐的培养起公众对刑法处罚的认知,从而“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这也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具体实践。
在目前的实施方案中,即使没有列明量刑建议书为公开的内容,但笔者认为,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公正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以“其他”的兜底性条款规定的应当包含有量刑建议书。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局限性,不能穷尽所有变化的社会现象,因此法律条文常常用“其他”或“等”字来概括,此时所包含的内容应当是和所列举的事项(比如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具有同性质、同方向、同思路的同类事项,经过以上分析,量刑建议书所体现的量刑价值和起诉书所体现的定罪价值具有同等性,量刑建议书应包含于“其他”的兜底性条款中,应当作为检务公开的范围,向社会公开。不过笔者认为,应当将量刑建议书放在起诉书的同等地位,以列举的方式将量刑建议书作为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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