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法律格言的展开》——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肖佑良
评《法律格言的展开》——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这一罗马法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刑罚处罚对象;反过来说,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
刑事责任的基础究竟是外部行为还是内部态度?刑法理论在此问题上存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行为及其实害。因为犯罪是对社会有现实危险的行为,故没有客观行为就没有犯罪;如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处罚根据,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如果犯罪概念不是客观的,就容易造成认定犯罪的困难以及法官的恣意判断。主观主义则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本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是科刑的根据,但现代科学研究结果表明,只有当犯罪人的内部危险性格表现为外部的行为时,才能认识其内部危险性格,才能科处刑罚。所以,行为只具有表征危险性格的作用。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归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归罪,这从各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公认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就可以得到证实。之所以分别称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是因为客观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与主观责任(责任能力、故意、过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在各自理论中的地位不同。在客观主义那里,客观行为及其实害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具有根本意义;主观责任虽然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但它不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主观主义那里,主观责任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具有根本意义;客观行为虽然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但只具有征表的意义,即只具有说明危险性格的意义。
在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之间,选择重视点不同,就会得出许多不同结论。例如,偶然防卫,如果强调客观要素,行为便无罪,因为对结果的权利赋予对手段的权利。既然客观结果正当,客观行为就不违法。反之,如果强调主观要素,偶然防卫行为就是犯罪既遂,因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意图判断行为。然而,意图将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完全置于平等的地位,或者说,意图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彻底统一起来,又是不可能的,这便需要选择重视点。
一旦保留对立中的一方,另一方就被否认。本书主张客观主义犯罪论。因而反对主观主义犯罪论,因为坚持客观主义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的理念,有利于合理保护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利于合理对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有利于合理区分刑法与道德,有利于合理处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应当将客观要素置于比主观要素更为重的地位。或者说,与主观要素相比更加重视客观要素。这实际上也是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格言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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