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法律格言的展开》——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肖佑良(3)
德日体系实际还不如中俄体系。德日刑法理论体系中,不同层次的学派之争,相互纠结在一起,几乎没有几个人能够完全搞明白。一门经验型的社会科学,演变成为名副其实的玄学了。事实上,所谓的学派之争,都是伪命题,都是以偏概全的。谁都不能说服谁,大家都是有道理的,都认为自己的观点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学派之争必然结果,就是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这是十分荒谬的。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有人提出“刑法知识去苏俄化”命题,有人把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写入教科书中,有人鼓吹学派之争,有人提倡多种犯罪论体系并存,有人积极参与学派之中进行论战等等,掀起一股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逆流。笔者认为,德日派的这些想法与做法,是很幼稚的,实际并不了解中俄体系与德日体系,都有不科学的地方。如果把各自不科学的地方进行修正,德日体系与中俄体系完全是一样的。面对四要件存在的问题,德日派的解决办法,竟然是直接照搬照抄德日体系。办法简单不过了,可是推倒重来,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将为此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相比之下,四要件体系存在的问题比德日体系存在的问题更小些,四要件距离刑法理论发展的最终目标更近些。因此,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取代四要件,理论上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证明,刑法规范具有主客观统一、事实与价值统一、形式与实质统一、原则与例外统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之五大统一属性。这种新的构成要件理论,涵盖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内容,是科学而符合实际的,无人能够推翻。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解释学或者教义学,能够发挥的空间极为有限,从根本上排斥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可能性。然而,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把中国刑法学带进沟里了,误入了歧途,却浑然不知,还认为自己是在拯救中国刑法学。
张教授又认为,我国的刑法理论一直声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但是,有的理论实际上是将思想作为处罚对象的。最典型的是,关于不能犯的理论实际上包含了将思想作为处罚对象的内容。人们经常举例说,某甲意图毒死乙,误将食盐当做砒霜放入某乙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但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如果将这种观点进一步延伸,意图毒杀他人结果误用健身药品的,也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再如,行为某甲本欲杀死仇人某乙,在野处借将稻草人当做某乙而开枪,对此应认定故意杀人未遂。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所以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这便存在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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