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全面解读《民法总则》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陈召利(4)
《民法总则》: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要点七:统一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的主体,改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成员而非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董事会成员,而不能由股东大会另行确定的其他人员。
《民法总则》: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联法条】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要点八:新增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九: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放弃“民事行为”法律概念。
《民法总则》放弃了《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法律概念,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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