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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二:PPP项目融资的界定/王冠华(2)
较之于传统融资模式,PPP项目融资的上述含义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把握和理解:
一、以PPP项目为对象
PPP项目融资是以PPP项目为对象的融资活动,是融资各方共担风险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模式。与传统的公司融资不同,PPP项目融资一般并不利用社会资本方自身的资信能力,主要根据PPP项目公司的资产、PPP项目预期收益以及政府扶持措施如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让利、税收优惠、给予社会资本方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来安排融资,贷款或投入资金的数量、融资成本的高低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等都与PPP项目的未来现金流和资产价值直接相关[1]。
二、实行有限追索
从追索义务人的最终责任来看,传统融资模式实行的是根据借款人自身资信情况确定的完全追索,而PPP项目融资实行的只能是有限追索,即融资方可以在贷款或者投入资金的某个特定阶段对PPP项目公司实行追索,或在一个规定范围内对PPP项目合作各方进行追索,除此之外,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融资方均不能追索到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以及政府所承诺义务之外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除非相关当事人依法向融资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三、合理分配投资风险
就具体PPP项目而言,在项目准备和采购阶段,项目参与方一般包括政府方、社会资本方两个主体。由于项目融资直接影响到PPP项目的成败,在项目准备和采购阶段,通常需要考虑融资方的参与,需要考虑在满足三方主体诉求的情形下如何优化项目方案设计以应对复杂局面。也正基于此,《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指出,“可邀请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及早进入项目磋商进程。”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5日)第十七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作为PPP项目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融资方应对PPP项目合同的谈判、签署和履约有一定的话语权。融资方及早地介入,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或者权益不对等,使其充分理解PPP项目,充分参与PPP项目的结构设计,并通过各种合理的条款安排,在项目的初始阶段就能够相对合理地分配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包括投资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四、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表外融资,全称为资产负债表外融资,是一项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也就是指该项融资既不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表现为负债的增加。对于项目投资人来说,PPP项目融资就是一种通过对项目投资结构和融资结构的设计,将贷款或投入资金安排为一种非公司负债型融资、不进入项目投资人的资产负债表的表外融资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项目投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前述的有限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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