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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一:合同协议书标题、当事人、引言及工程概况(第一条)/王冠华(3)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的留白处,填写时须注意:(1)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填写的是立项部门的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对于核准类项目,填写的是项目核准文件的文号;(3)对于备案类项目,填写的则是投资项目备案证号。
5.对于资金来源的留白处,应填写获得资金的渠道,具体包括单位自筹、外商投资、财政拨款、金融机构借款、国外金融机构借款、捐赠款项、其他资金等;如若存在多项资金来源时,则应标明不同方式所占百分比。
6.对于工程内容的留白处,应填写反映工程状况的关键指标内容。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应填写工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等;对于道路、隧道、桥梁、机场、堤坝等其他土木建筑工程,应填写反映设计生产能力或者工程效益的指标,如长度、跨度、容量等。
7.对于工程承包范围的留白处,应填写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一般来说,工程承包范围通常会在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图纸上确定,在此只需由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予以细化明确即可。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承包范围往往与承包人的资质等级正相关,资质等级越高,可承包的工程范围就越大。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具备二级资质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人,只能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度15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而具备一级资质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人,则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因此,对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而言,需要特别注意不同工程承包范围关于资质等级的要求。

三、研析

在“合同协议书标题、当事人、引言及工程概况(第一条)”中,要特别注意工程地点与合同签订地的区别以及通过协议管辖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合法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实施(2015年2月4日)之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不同地区司法环境不同,实践中,许多建筑施工企业更愿意把管辖法院确定在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或者企业注册地法院,从而通常预先采取协议管辖的手段或者有效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规定等。《民诉法解释》实施之后,根据该解释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已无操作空间;二是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规定亦无适用的余地,因为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挂靠合同、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等本质上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基于该等分析,为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法院管辖争议,徒增诉累,建议将工程地点与合同签订地两者统一规定,显属必要。当然,如果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时,根据《仲裁法》第5条规定,由于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管辖,故当然地排除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法院的专属管辖,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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