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合同协议书之合同工期(第二条)/王冠华(4)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裁判规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系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并不能成为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当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时,应以前者作为确定开工日期依据。

(二)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4条规定了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吴晓芳:《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意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4集(总第20集)。]]认为,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属于优良或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早已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而拖延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就可能拖后,这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工期总日历天数的确定

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4.3的规定,所谓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如果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则属于工期延误,从而导致工期总日历天数的变化。关于工期总日历天数的确定问题,实质上就是关于承包人是否可以顺延工期的认定问题。工期延误后,认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一般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存在顺延工期的事由;二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三是顺延工期的事由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下面根据该等条件,以例示之。
1.低温情况并非灾害性天气,不能依据监理单位对做好冬季施工阶段提出的要求顺延工期。
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与上海浦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6号][[[] 朱树英:《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6月版。]]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南通六建所列低温情况,并非灾害性天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监理单位对做好冬季施工阶段提出的要求,与是否能顺延工期无必然联系。故采纳浦庆公司的意见,南通六建不能因天气原因顺延工期。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