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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三:合同协议书之质量标准(第三条)/王冠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三:合同协议书之质量标准(第三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标准。

GF-1999-0201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

在“质量标准”中,《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规定基本一致,前者措辞更为规范;将留白处居中设置,较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采用文后设置留白的形式,可以尽量避免一方当事人事后恶意添加文字的弊病,对于合同使用者而言,也更能直接明了某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二、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建筑法》[1]、《合同法》[2]在立法上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否则依法不得交付使用。除了国家标准以外,还有由各地、各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等,建筑行业协会亦设立了一些优质等级奖项,这些标准对于鼓励建设、施工单位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总的来说,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具有两种性质、四个级别、十种类型。按性质划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按照效力划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按功能划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分为基础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标准、环保标准、项目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卫生标准等十种类型。
关于工程质量具体标准的问题,就某项建设工程而言,首先,工程质量必须经验收合格。关于“合格”的界定,2013年1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第193号公告,公告指出,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3]、6.0.6[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7条规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第5.0.4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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