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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三:合同协议书之质量标准(第三条)/王冠华(5)
[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8条: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6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0辑(2012.2)。

【作者简介】
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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