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和人保并存时的法律规则-中/张暕逸
张暕逸∙上海
同一债权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往往采取最佳途径及时实现债权。一般的法定实现债权路径,即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仲裁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以下简称赋强担保公证)。比较物保和人保,实现方式往往不尽相同,由此也产生了不同实现方式之间的冲突。同时,抵押和质押担保按照提供主体的不同,分为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保证又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因此,不同主体提供的物保与不同保证方式的竞存,将产生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民事程序法角度予以分析。
物保和人保并存实现债权路径演进
一、我国对实现担保物权立法模式的变迁
1 . 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时代
根据《担保法》第33、63和82条规定,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押物和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法解释》第130条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时期,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高度依赖于双方达成合意。如双方未就实现担保物权达成一致协议,无论何种情形,都说明双方当事人尚存争议,不能通过协议解决,债权人需将争议诉诸法院,通过冗长司法程序解决。
2 . 物权法、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民诉解释时代
随着上述弊端日益凸显,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第195条第1款及第2款,219条第2款,236条第1款分别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实现新途径。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回应物权法的规定,填补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法上空白,关注债权人的需求,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法定化,创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旨在避免债权人经过冗长诉讼程序,降低实现担保物权成本,缩短受偿周期,极大促进交易效率。
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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