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和人保并存时的法律规则-中/张暕逸(5)
民诉解释第365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于物保和人保并存而实现担保物权尚未完结时,人民法院对于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又同时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都应该受理,但对于诉讼部分可先行中止审理。[3]
笔者认为,诉讼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能否同时受理,取决于债权人在一个程序是否能够完全受偿,同时应当避免债权人双重受偿。
如有高院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债权人择其一而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同一债务并存物保和人保,担保物价值部分往往并非能够受偿全部担保债权,硬性要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完毕后,再行受理债权人起诉,实为剥夺债权人的诉权,使针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一些保全措施亦无法开展,势必会影响债权实现。此种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6项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鉴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受偿情况无法确认,针对保证人和债务人的承担责任的民事诉讼,受诉法院往往无法确定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的数额,只能静候中止的情形消除。
同理,债权人先行就保证人和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受理其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若法院判决债务人及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基于既判力考虑,避免当事人取得双重清偿,后续的特别程序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针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出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由于担保人亦有担保债务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以就未受清偿部分担保债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抑或起诉。
二、分别起诉人保和物上保证人
债权人对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分别起诉,如前诉判令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受偿完毕,能否就未受偿部分另行起诉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笔者认为,能否受理主要涉及一事不再理的识别判定问题。
一般情形下,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理由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法律关系相同的诉讼就判断为重复诉讼。[4]关于重复起诉问题,在民诉解释第247条创设性以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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