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物保和人保并存时的法律规则-中/张暕逸(6)

对此,实务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仅仅以保证人、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其一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利益亦得到维护,能否获得执行是诉讼风险,其他担保人的责任已经消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就前裁判执行未能受偿部分可以另行起诉。笔者较为认可第二种观点,设立担保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应至获得胜诉裁判至执行完毕,故其仍然可以就未受偿的部分起诉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

如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154号大地公司、农行枣庄分行与机床公司、农行枣庄分行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

枣庄农行就上述判决未得履行部分债权要求大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地公司主张枣庄农行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再如新疆高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54号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联社与焦化公司、冯多伦、焦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法院认为:

现吉木萨尔县农信社在未就东平焦化公司所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前提下,径行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本院对吉木萨尔县农信社要求冯多伦、焦旭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日后吉木萨尔县农信社就东平焦化公司所提供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后尚有未完全受偿的部分,则吉木萨尔县农信社可在未足额受偿范围内向冯多伦、焦旭东另行主张连带保证责任。

基于实现担保物权标的物的特定性,对于经执行后,未受偿的担保债权部分需要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将原诉以外的其他担保人、债务人列为被告,通过新的诉讼程序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形成新的执行依据后,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赋强担保公证和诉讼程序

赋强担保公证和诉讼程序协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对赋强担保公证后,当事人就已经公证事项能否再行起诉;另一个是,如债权人对于赋强抵押质押担保公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债权人以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何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