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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和人保并存时的法律规则-中/张暕逸(8)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起诉

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129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以及担保人一案中集中处理有助减少诉累,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是实务中不错的做法。

笔者认为,同一债权物保和人保并存实现涉及担保物权制度,又涉及保证担保制度,还关涉非诉讼与诉讼和执行制度交汇,涉及问题较为复杂,实现担保物权和赋强担保公证如何进行衔接,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尺度。


附:部分高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高院

  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试 行)

16、在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金融机构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应注意审查当事人之间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实现顺序有无另行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与约定不符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对物的担保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可以同时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但应注意做好两个程序裁判及执行的衔接。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情形下,对保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待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终结后,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重庆高院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15条 立案受理前,立案部门应当询问申请人是否就实现担保物权提起了诉讼,如果申请人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又就相关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则应当向申请人释明由其进行选择。申请人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被申请人就相关权益争议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浙江高院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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