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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和人保并存时的法律规则-中/张暕逸(9)
第12条 债权人对物保部分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可同时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两个程序的裁判及执行应依法做好衔接。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情形下,由于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仅是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额,故对保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待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终结后,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江西高院
  关于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 条 债权人对物的担保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可以同时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注意做好两个程序的衔接。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人放弃保证顺位的,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情形下,对保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待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终结后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10条 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仍有求偿权,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视为同时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主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1]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986页。
[2]上引书,沈德咏主编,第973页。
[3]前引[1],沈德咏主编,第972页。
[4]张卫平:“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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