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王冠华(2)
其次,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签约合同价表现形式不同。
对于强制或者约定招投标工程,签约合同价表现为投标价,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6条的规定,是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对于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签约合同价表现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7条的规定,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最后,需要关注“营改增”对于签约合同价的影响。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金包含在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两者完全不同。“营改增”之后,计税依据和模式发生了变化,这不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也很大,需要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2016年2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通知明确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要求:(1)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3)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就需要按照上述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调整规则将签约合同价调整为不含税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
另外,填写签约合同价等各种价款、费用或者金额时,根据留白要求,应采用大写加小写的方式,参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国机采办[2013]11号)第二十条规定,“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以元为计价单位时,通常精确到分,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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