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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王冠华(4)
需要指出的是,《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2节相关条款以及《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比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第1567号公告(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均相当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自应适用新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第1567号公告。较之于《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之规定,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2节相关条款规定的重要区别在于:后者规定预付比例为60%,且这一比例不能基于意思自治而排除;而前者规定预付比例为50%,且可以基于双方约定而改变。我们认为,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而《示范文本》的性质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故在实务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比例应依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
根据建标[2013]44号文件之附件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的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标准计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该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办法。如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该通知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之具体取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3.关于暂估价

暂估价,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4条规定,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19条亦对暂估价作了与此基本相同的界定。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签约合同价”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单列。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4.1条规定,“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第4.4.3条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0.7条亦明确规定,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为明细暂估价项目及其费用,进一步地,《示范文本》专用合同条款还另附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该一览表包括11-1《材料暂估价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和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需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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