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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王冠华(5)
关于暂估价项目的计价和报价问题,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5.2.5、6.2.5条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9节相关条款规定,有: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节[工程变更]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③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尚需关注地方性规章关于暂估价限额等相关规定,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第11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中已经明确要求,且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已经进行认价或限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将其列为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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