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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王冠华(6)

4.关于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5条规定,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18条和建标[2013]44号文件之附件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第(三)条第1项亦对暂列金额作了与此基本相同的界定。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4.2条规定,“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关于暂列金额的计价和报价问题,建标[2013]44号文件之附件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的相关规定和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5.2.5、6.2.5条均规定,“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5节相关条款规定,有:(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2)发包人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由于暂列金额的发生存在不确定性,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实际发生时,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工程价款,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应属于发包人所有。

(二)合同价格形式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3.2条将合同价款方式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并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一种,但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与此不同的是,按照计价和风险分配形式来区分,《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2.1条将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其中一种合同价格形式进行填列。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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