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王冠华(7)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按《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按《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条[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三、实务分析
【裁判要旨】合同价格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双方约定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当承包人完全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施工后,则签约合同价不因实际施工面积减少而作调整。
在四川南充国栋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公司)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3)民申字第771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中成公司钢结构施工面积少于合同约定1213.20平方米,是否应扣减相应工程款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950万元,具体包括内容详见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全套图纸为准,该图纸包含工程内容以签约价包干。而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包价方式确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工程实施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工程总包价不做调整”。诉讼中,国栋公司认可中成公司按其提供的图纸施工,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国栋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作者简介】
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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