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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刑法格言的展开》——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肖佑良
评《刑法格言的展开》——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

张教授认为:“承认间接因果关系,即承认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从而追究间接原因行为者的刑事责任,具有充分根据。”其理由摘要如下:
第一,承认间接因果关系具有哲学根据。间接因果关系,符合因果法则。对于因果关系的法则性原理,刑法理论不可能否认。
第二,承认间接因果关系具有刑法根据。首先,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不仅要追究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要追究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便肯定了间接因果关系。其次,刑法的一些规定,事实上考虑了中介因素(直接原因),在直接原因行为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下,刑法也规定了间接原因行为的可罚性。这肯定了间接因果关系。最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单纯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是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
第三,承认间接因果关系有监督过失理论的印证。
第四,承认间接因果关系与值得肯定的因果关系学说并不冲突。

评述: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德日派刑法学者,还是传统派的刑法学者,都是意见不一,众说纷纭。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罪责自负的道理,大家似乎都懂。可是,实际操作起来就变调了,尤其在刑法理论上,学者们鼓捣出来的五花八门的因果关系理论,搞得大家云里雾里的,无所适从。事实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有一种,那就是直接因果关系。虽然这个结论可能出乎意料,甚至不能接受,但是,此乃板上钉钉,没有人能够否定。对此有怀疑的人,请反复阅读刑法条文,就会发现——所有条文中的因果关系,都是直接因果关系,无一例外。直接因果关系,是罪刑规范的内容之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坚持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张明楷教授的,所谓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刑法承认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理所当然是错误的。犯这种错误的学者,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具有普通性。这至少反映了二个问题,一是学者们过于重视刑法条文背后的含义,结果刑法条文本身这个根本却被忽视了,是典型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表现。二是反映了学者们的实务经验不足。实务经验不足是很致命的,学者们玩理论脱离实际了,完全无法察觉。尤其是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习惯于从理论到理论,空谈阔论,不着边际。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张教授给出了上述四点理由。第一点与第四点是多余的,既不能支持张教授的观点,也不能反对张教授的观点,笔者不予理会。需要反驳的,唯有第二点、第三点理由。研究发现,张教授所谓的第二、第三点理由,是曲解了法律规定而来的,刑法从来没有承认过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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