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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刑事审判参考》105集邵大平交通肇事案之谬误/肖佑良
评述《刑事审判参考》105集邵大平交通肇事案之谬误

摘要:随意曲解法条内涵,裁判理由违反常识。错误之多,实属罕见!

基本案情:2014 年7 月19 日22 时05 分许,邵大平驾驶小轿车从江西驶往浙江省开化县。行至205 国道开化县华埠镇新汽车站路段,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徐凤珠,致徐凤珠身体局部受伤倒地,轿车左后视镜掉落、前挡风玻璃左下角破裂,左前门撞凹,现场遗留左后视镜等碰撞痕迹。事发后,徐凤珠在原地呼叫路人帮忙,程月社、陈惊雷先后于22时06 分00 秒和06 分10 秒报警。邵大平驾车离开现场驶往开化县城方向,并电话告知其同学赵炳阳其发生事故,后到开化县山甸大桥附近接到赵炳阳后一同开车返回华埠镇,途中电话报警,在205 国道开化县华埠镇东岸大桥附近等候交警到来。22 时07 分许,开化县华埠镇永丰村张旗帅(2014 年3 月14 日取得驾驶证,尚在实习期)驾驶浙H14896 临号牌轿车搭载朋友从开化县华埠镇永丰村驶往华埠镇彩虹桥方向,行至开化县华埠镇新汽车站路段,碰撞倒地躺在快车道上的徐凤珠,造成徐凤珠当场死亡。经鉴定,徐凤珠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多根肋骨骨折伴右侧血气胸死亡。经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碰撞中,邵大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徐凤珠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邵大平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旗帅负事故同等责任,徐凤珠无责任。邵大平于案发当晚22 时25 分报警,并在指定位置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邵大平亲属与被害人徐凤珠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给徐凤珠亲属人民币381858.25 元(不包括保险公司和张旗帅应承担的部分),得到徐凤珠亲属的谅解。
开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大平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以交通肇事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裁判理由(特别提醒:为了便于大家比较,对于原文之裁判理由虽有删节,但仍然保留了大部分内容)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均应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形为前提。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必要条件,邵大平的行为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原文作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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