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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请求权基础探析/王克先(10)
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女方要求照顾的请求权基础。
①《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4、夫妻共同财产按均等分割的请求权基础
《财产分割意见》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5、要求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请求权基础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主要涉及下列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请求权基础。
夫妻双方或一方可按下列条款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①《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注: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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