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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请求权基础探析/王克先(11)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夫妻一方债务的请求权基础(夫妻共同债务抗辩权基础):
夫妻双方或一方可按下列条款主张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债务。
①《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注: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五、其他相关的请求权基础
除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与债务三大问题之外,离婚纠纷还可能涉及到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1、返还彩礼的的请求权基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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