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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请求权基础探析/王克先(2)
请求权基础简要概括即为起诉的依据,该依据既可以是现行的法条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合同。
3、请求权与请求权基础的联系
王泽鉴教授认为,请求权基础是请求权得以产生的法律依据。一定的请求权必然与相应的法律支持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便不能主张请求权。即请求权基础是请求权的法律根源,请求权是请求权基础的外在表现。两者相互依存,缺乏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在法律框架内不能成立,而失去请求权,请求权基础便不具有法律实践性。
4、请求权基础的现实意义
目前国内法学教学中并未使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因此我们并未形成找法条,找请求权基础的思维习惯。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请求权基础不明或者请求权基础竞合,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是法官的职责,请求权基础不明对当事人而言没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就规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或存在竞合情形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明确或者作出选择。经释明,当事人仍不予以明确或作出选择的,法官可根据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依法处理。
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却规定,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须对请求权基础不明承担相应的后果。
而从诉讼效果看,当出现请求权基础不明的情况时,说明原告并不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何种法律条款的支持。心中无数,即使诉讼能够继续进行,案件也难以得到最佳结果。
5、离婚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法条表明,离婚纠纷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因此离婚案件一般同时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多个诉讼请求,由于案件具体情况各异,诉讼请求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也会不同。
王泽鉴教授把民法中的请求权分为契约上的请求权、类似契约请求权、无因管理上之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等七大类,并未明确提及离婚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但是,处理离婚纠纷的过程同样是来回穿梭于规范和事实之间,事实——规范——事实,这样一个找法的过程,也就是说请求权基础方法同样适用于离婚纠纷。离婚纠纷请求权基础的研究,要着力研究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等实体权利,寻找离婚纠纷的各类请求权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所以说,以请求权基础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来处理离婚纠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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