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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请求权基础探析/王克先(4)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 、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 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综上,《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感情破裂意见》规定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各类情形,情形对应的法律条款即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基础。
凡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当然,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告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除非对方同意离婚,一般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被告抗辩权
①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
②被告是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提出抗辩。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三、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关系主要涉及下列法律、司法解释:
《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子女抚养意见》)。
子女抚养关系的基本规定:
①《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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