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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请求权基础探析/王克先(5)
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⑤《子女抚养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子女抚养权
①母方对哺乳期内子女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②母方及父方对哺乳期后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③母方及父方对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④母方及父方对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⑤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⑥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六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⑦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子女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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