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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请求权基础探析/王克先(6)
《子女抚养意见》第十三条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⑧变更抚养关系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抚养意见》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子女抚养费
①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②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七条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③子女抚养费支付方式的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八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④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九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⑤禁止不利于子女的抚养协议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十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⑥子女增加抚育费的请求权基础。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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